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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50号

原告高勤诉被告宋井龙、宋玉梅、刘敏、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勤,宋井龙,宋玉梅,刘敏,娜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0号原告高勤,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宋井龙,男,37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宋玉梅,女,34岁,汉族,个体户,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刘敏,女,50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娜仁,女,47岁,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诉被告宋井龙、宋玉梅、刘敏、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勤负担。

审 判 员 白音宝力稿

审 判 员 满 都 拉

人民陪审员 李 淑 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秀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