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0号原告高勤,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宋井龙,男,37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宋玉梅,女,34岁,汉族,个体户,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刘敏,女,50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娜仁,女,47岁,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诉被告宋井龙、宋玉梅、刘敏、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勤负担。
审 判 员 白音宝力稿
审 判 员 满 都 拉
人民陪审员 李 淑 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秀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