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29刑初91号

任建荣、李文金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3-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9刑初9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建荣,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家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晓琴,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文金,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主任,家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落水洞村30号。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云,云南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吉忠,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家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三保,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琳,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谷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及辩护人郑晓琴、杨云、李三保、王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分别担任功山镇尹武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兼文书,三被告人在协助功山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居工程及宜居农房建设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合伙虚报并编造了尹武村委会王某户、余某、李文金、李某2、邓某、方某2所六户农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户等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宜居农房建设项目补助款等专项资金共计146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以下证据:三被告人的供述,虚报户户主王某、余某、李某2、邓某、方某2所的证言,证人滕某、方某1、张某、代某、李某1、许某、施某、吴某证言,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任职证明、功山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宜居农房建设项目农户档案卡、补助花名册、代收代付证明、农村信用社相关存取款凭证,基地单元物资购买情况、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票,扣押清单、涉案款专用收据。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农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户等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宜居农房建设项目补助款等惠农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4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任建荣系主犯,李文金、毛吉忠为从犯。

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辩称: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三户拆迁户的问题,想用套取的补助款补偿拆迁户,没有将钱用于建烤房。辩护人郑晓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补助款的故意,出发点是解决村委会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赔款项,到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述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任建荣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杨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李文金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李三保、王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毛吉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是为了干好基层工作,为拆迁户筹集补贴经费,是初犯、偶犯,获利少,积极退赃,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建议法庭对毛吉忠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分别担任功山镇尹武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文书,在协助功山镇人民政府实施宜居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合伙虚报尹武村委会村王某兰余某兰、李文金李某2永邓某富方某2关所为就地重建户,骗取宜居农房建设补助款120000元,虚报村民王珍兰、余菊兰为农村危房改造重建贫困户,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6000元。骗取王某兰余某兰邓某富户的补助款86000元被毛吉忠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2014年2月17日支取;骗取的李文金李某2永户补助款40000元,被李文金李某2永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6月20日支取使用。案发后,李文金退赔了40000元,毛吉忠退赔了106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供述。为解决因建盖学校被征用土地的许某、李某1、施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实施村项目和危房改造过程中,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经商议,虚报了王某、余某、李文金、李某2、邓某、方某2所六户,骗取宜居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补助款146000元。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任职证明、功山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分别担任功山镇尹武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文书及三被告人的自然状况。3、张某、代某、李某1、许某、施某证言。证明因建盖学校征用了李某1、许某、施某的土地,三户未领取土地补偿费,要求解决土地问题,但一直未解决也没有收到补偿费。4、王某、余某、李某2、邓某、方某2所证言。证明王某、余某、李某2、邓某、方某2所没有建盖房子,王某、余某也没有进行危房改造,不知道有补助款,也没有收到补助款。毛吉忠向邓某、方某2所借过存折,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安排王某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虚报建房户套取补助款。5、宜居农房建设项目农户档案卡、补助花名册、代收代付证明、农村信用社相关存取款凭证。证明王某、余某、李文金、李某2、邓某、方某2所上报为尹武村委会的就地重建户,王某、余某还上报为农村危房改造重建贫困户;146000元的补助款存入六人的银行账户,毛吉忠支取86000元,李文金、李某2支取40000元。6扣押清单、涉案款专用收据。证明2016年1月20日李文金退赔了40000元,毛吉忠退赔了10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建荣、李文金、毛吉忠在协助功山镇人民政府实施宜居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合伙虚报就地重建户和农村危房改造重建贫困户,骗取建房补助款146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任建荣提出犯意并作决定,取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文金、毛吉忠参与犯罪,取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辩护人杨云提出的本案应定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条件,本案中,三被告人均是检察机关通知后到检察机关的,不是自动投案;三被告人虚报建房户骗取补助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的补助款的用途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实事、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建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文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毛吉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本案赃款14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毛吉忠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 宏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章云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