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秋德。
被执行人:张协平。系被告夏秋德之妻。
被执行人:刘子亮。
被执行人:魏湘成。
被执行人:魏云香。
被执行人:王立荣。
被执行人:金建亮。
被执行人:张建福。
被执行人:张芝涛。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建亮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