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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400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秋德、张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秋德,张协平,刘子亮,魏湘成,魏云香,王立荣,金建亮,张建福,张芝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秋德。

被执行人:张协平。系被告夏秋德之妻。

被执行人:刘子亮。

被执行人:魏湘成。

被执行人:魏云香。

被执行人:王立荣。

被执行人:金建亮。

被执行人:张建福。

被执行人:张芝涛。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建亮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