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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490号

潘伦与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8-04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伦;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民初490号 原告潘伦,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江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昶龙,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伦诉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潘伦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航

人民陪审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王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福

书 记 员 周 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