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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1031号

王日平与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日平;刘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2民初1031号原告王日平,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刘小林,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平诉被告刘福祯、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日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小林所有的坐落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3468号】一处及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敬和住宅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2396号】一处。原告王日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南段A10栋5-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064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刘小林的两处房产均向银行抵押贷款。原告王日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小林所有的坐落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3468号】一处及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敬和住宅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2396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原告王日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南段A10栋5-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潋)字第××J10641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