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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445号

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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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45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