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45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