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陶习权,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十八味道菜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景壹号大院自编6号。投资人罗秋梅。陶习权与广州市白云区十八味道菜馆劳务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0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十八味道菜馆一次性支付陶习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根据陶习权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十八味道菜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景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