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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29号

王保平与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平,张庚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庚寅,男,1940年7月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申请被执行人张庚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张庚寅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恢2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王光献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