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晴,女,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地址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瑞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子晴申请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