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302号原告钟健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健,男,土家族。
原告钟健谋与被告吴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健谋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健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健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原告钟健谋已预交),由原告钟健谋负担。
审判员 陈伟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