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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675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孝武、李胜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武,李胜堂,王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孝武。被执行人李胜堂。被执行人王孝华。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孝武、李胜堂、王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胜堂名下房产一处,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