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42号
原告:冯宗赞,农民。
被告:谢恒快,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宗赞诉被告谢恒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宗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宗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