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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042号

冯宗赞与谢恒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宗赞,谢恒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42号

原告:冯宗赞,农民。

被告:谢恒快,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宗赞诉被告谢恒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宗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宗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