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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新峰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申新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异3号案外人申震。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新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新峰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申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申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震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申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军隆

审判员  刘 丰

审判员  赵永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