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异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蒲城县煤炭工业局。法定代表人王东海,局长。申请执行人任成文。被执行人冯根旺,系蒲城县罕井煤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成文与被执行人冯根旺确认合同无效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军隆
审判员 刘 丰
审判员 赵永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