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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331号

李卫超与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卫超,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超,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卫超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卫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上诉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卫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张林利

审判员 袁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