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代秀平。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秀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的财产已被另案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海君
审判员 白满达
审判员 佟 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