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华,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云,女,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XX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素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XX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XX华放弃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