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幸幸诉被告宫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幸幸诉被告宫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