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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2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幸幸诉被告宫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