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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913号

邱树东与李东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邱树东,李东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913号

原告:邱树东,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东凯,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树东与被告李东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树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