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913号
原告:邱树东,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东凯,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树东与被告李东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树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