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9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景贵。
委托代理人:武桂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颜景望,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尤东辉,该医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景贵因与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鹤矿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景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武景贵因胃部不适到鹤矿集团总医院门诊就诊,鹤矿集团总医院没有查明原因、没有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给武景贵错误开具了两种药,这两种药说明书上明确写出会导致不良反应,武景贵服用后出现腹胀、呼吸困难。武景贵再次到鹤矿集团总医院就诊,鹤矿集团总医院又错误诊断武景贵患肠梗阻并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后,武景贵病情加重,鹤矿集团总医院又误诊武景贵患胰头癌,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肿瘤医院)确诊武景贵未患胰头癌。上述事实证明鹤矿集团总医院有过错,鹤矿集团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仅以武景贵不交鉴定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武景贵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武景贵曾于1963年及1994年两次在鹤矿集团总医院看病都受到了伤害,现在又于2014年再次受到伤害,武景贵请求撤销并再审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武景贵到鹤矿集团总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武景贵胰头钩突占位性病变,考虑为胰头癌,请结合临床并建议武景贵到哈医大肿瘤医院确诊,并于同年5月30日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哈医大肿瘤医院诊断意见为: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胆总管扩张,至末段截断,局部呈等密度,PET上未见异常放射性浓聚,考虑为良性病变可能,不除外末端胆总管癌可能等。哈医大肿瘤医院也认为武景贵有患癌症的可能,鹤矿集团总医院建议其到医大肿瘤医院确诊是正确的,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武景贵主张鹤矿集团总医院有医疗过错,申请对鹤矿集团总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应认定武景贵放弃鉴定申请,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武景贵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武景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
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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