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3民初457号
原告:邓美芳,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李轩乐,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芳与被告李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美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轩乐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邓星平所有的赣A×××××别克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邓星平所有的赣A×××××别克小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李轩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