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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457号

邓美芳与李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美芳;李轩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3民初457号

原告:邓美芳,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李轩乐,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芳与被告李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美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轩乐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邓星平所有的赣A×××××别克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邓星平所有的赣A×××××别克小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李轩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