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启瑞。被执行人刘佩红。被执行人张良喜。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启瑞、刘佩红、张良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良喜名下房产一处,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