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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664号

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宝贤、罗雅娟、沈子峰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宝贤;罗雅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取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忠,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宝贤。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雅娟。

委托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二审、重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沈子峰。再审申请人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宝贤、罗雅娟、沈子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昌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昌盛公司经理部与罗雅娟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书》上所加盖的公章和杨成的签名均是真实的错误。《房屋抵账协议书》中昌盛公司经理部公章印鉴是真实的,但系被盗用的。《房屋抵账协议书》中没有杨成的签名。该《房屋抵账协议书》签订之后,郑宝贤又与罗雅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案涉房屋更名过户罗雅娟,导致郑宝贤与罗雅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判决认定昌盛公司是导致无效合同的过错方是错误的,并开脱罗雅娟、郑宝贤的过错责任,违背了法律规定。且原判决认定罗雅娟持有的《房屋抵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产权过户费用由昌盛公司负责,属于合法有效合同条款是错误的。(二)原判决认定罗雅娟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即享有处分该屋的权利,后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沈子峰系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认定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郑宝贤与昌盛公司互换房屋,以及昌盛公司与罗雅娟签订《房屋抵账协议书》,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罗雅娟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又转售给沈子峰,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昌盛公司原经理部与罗雅娟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书》上所加盖的公章和杨成的签名均是真实的,对此昌盛公司没有异议,昌盛公司主张该公章系他人盗盖证据不足。综上,昌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安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谦逊

代理

审判员  吕一由

代理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