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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2409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409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衣凌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