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409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衣凌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