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5民初476号原告董世荣,男,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李世强,男,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荣与被告李世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世荣以被告李世强已付清其修理费、材料费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世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世荣承担。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