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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799号

马朝奋、单新华等与范庆柱、范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朝奋;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颜加士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庆柱;范华;范芹;范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马朝奋(又名马朝凤)。原告单新华。原告颜雨芹。原告颜丙路。原告颜加士。原告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朝奋。被告范庆柱。被告范华。被告范芹。被告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奋、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与被告范庆柱、范华、范芹、范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朝奋、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朝奋、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奋、单新华、颜雨芹、颜丙路、颜加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0元,经审批免交。

审 判 长  王士平

审 判 员  战传福

代理

审判员  姬凡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令雅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