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53号原告张某某,26岁,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曾某某,33岁,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双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53号原告张某某,26岁,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曾某某,33岁,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