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红民初字第687-2号
原告:万小良,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代理人:刘平,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477655。
委托代理人:琚家芳,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940271。
被告:涂伟生,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涂丽丽,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被告:徐添天,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峰,系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81101601。
第三人:徐华,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第三人:龚璐璐,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东红民初字第6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涂丽丽、徐添天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999号香域中央6幢1单元102室房屋及担保人熊文祥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瑞星苑1栋住宅楼2107室(第21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并查封了担保人吴斌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赣A×××××号汽车。现原告以案件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涂丽丽、徐添天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999号香域中央6幢1单元102室房屋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涂丽丽、徐添天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999号香域中央6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熊文祥所有并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瑞星苑1栋住宅楼2107室(第21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吴斌所有并用于担保的赣A×××××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马红娜
人民陪审员 钟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