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楚某某,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执行楚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