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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351号之一

许寅婕与程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寅婕;程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寅婕,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程月,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许寅婕与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寅婕要求被执行人程月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帐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执行线索提供,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