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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马建利与被执行人王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利,王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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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利,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杏园村***号。被执行人王书龙,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杏园村***号。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德城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执行担保人不按期履行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