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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856号

姜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职业不详,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职业不详。上诉人葛某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葛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期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瑞新

代理

审判员  岳 玥

代理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