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苏1181刑更4号 被告人黄莉俊,无业。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黄莉俊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黄莉俊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黄莉俊确系怀孕妇女,且目前属于晚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之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莉俊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