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国。被执行人天津滨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十层B。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国与被执行人天津滨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25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滨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立国安装费445704元及受理费7985元。现被执行人天津滨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