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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628号

淳安县美��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与王荣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王荣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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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住所地为淳安县。经营者:黄厚明(公民身份号码×××3838)。

被执行人:王荣才。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与王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益民橱柜店案款64462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395元,执行费88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洪来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