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济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高瑞。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时延爽,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立艺。
被告:翟志军。
被告:李敏。
被告:田少文。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秦攀,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
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立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延冬。
被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少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秦攀,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与被告祝立艺、翟志军、李敏、田少文、王强、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部分资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名下的资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祝立艺、翟志军、李敏、田少文、王强、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兆忠
审 判 员 孔剑勋
代理
审判员 李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