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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209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占志文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系租赁房屋经营,现已停止在该处的经营活动,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宝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剑红

审判员  赵 晨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