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2号申请执行人汤华兰申请执行人郭日良申请执行人邹玉莲申请执行人郭骅麟被执行人惠国政申请执行人汤华兰、郭日良、邹玉莲、郭骅麟与被执行人惠国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由惠国政给付汤华兰、郭日良、邹玉莲、郭骅麟案件款40759元,案件受理费3390元。该案进入执行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清涧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已委托清涧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