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辰龙,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辰龙的银行存款39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