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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

孙成建与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成建;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蓬登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孙成建,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籍贯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马布口行政村郝桥自然村59号,现住蓬莱市玛钢厂西孙成建废品回收站。身份证号342201197705032539。被告王海龙,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红阳厂家属院1区31栋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建与被告王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

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