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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719号

李成珍与李成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珍,李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成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成珍与被执行人李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42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申请人冻结其在胶州市农业银行胶北分理处工资账户直至全部案款还清为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1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