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智,地址建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申请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3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智应支付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案款279160.28元,承担执行费4087.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