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东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权利人货款66,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因义务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除已履行了30,000元外,余额56,000元至今未履行,故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4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花木支行有银行帐户,帐户内余额为零(本院已轮候冻结)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地不明。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凯珀(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晶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