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景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灿曦,男,生于1939年3月15日,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明发,男,约50岁,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自富秀,女,约50岁,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黄灿曦与被告李明发、自富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灿曦的“曦”并不是其身份证的“晞”,及提供借条中的黄灿晞即原告的身份情况与本案不相符合。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灿曦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