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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景民初字第533号

黄灿曦与李明发、自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灿曦;李明发;自富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景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灿曦,男,生于1939年3月15日,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明发,男,约50岁,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自富秀,女,约50岁,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黄灿曦与被告李明发、自富秀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灿曦的“曦”并不是其身份证的“晞”,及提供借条中的黄灿晞即原告的身份情况与本案不相符合。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灿曦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