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1488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