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傅瑶,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大华与被执行人傅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66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其债务转让由魏琰鄣偿付,从魏琰鄣欠傅瑶的债务中偿还,傅瑶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魏琰鄣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因双方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以本案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