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03民初1306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 负责人郭磊,行长。 机构代码证:16456434—7。 住所地:薛城区。
被告:孙中利,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孙中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