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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656号

吕小龙与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小龙;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656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8执2656号原告吕小龙诉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小龙借款3106000元。本案受理费15824元,由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吕小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在本院涉案400余件,执行标的6亿余元,该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3728号的房地产已被我院及其他法院查封,已于2016年1月25日经本院委托由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等五家拍卖公司联合依法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3.62亿元,现在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吕小龙后,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安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