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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特字第24号

陈述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陈述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陈述光,男,汉族,194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陈述光要求高苏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苏段,女,汉族,1945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4403011945××××××××。代理人陈峻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74××××××××,系被申请人儿子。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因二次脑中风,导致四肢瘫痪,失语无法进食,呈植物状态,长期住院治疗。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陈述光为监护人。申请人与临时监护人均请求确认刘赏的监护人为陈述光。经审查,申请人陈述光与被申请人高苏段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高苏段与陈峻峰为母子关系。2016年4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南[2016]精鉴字第75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要求确认高苏段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高苏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述光为高苏段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