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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741号

于海东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东,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东。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海东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